案情簡介:
在參團旅游過程中導致的人身損害,旅行社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以其對游客人身損害的發(fā)生是否具有過錯而定。在旅行社對游客未盡充分的注意和保障義務時,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5月18日,王某某參加了被告某旅行社組織的九寨溝一日游。被告安排的旅行車于當日中午到達九寨溝,根據(jù)行程安排,中餐后應去某寺廟參觀。旅行車到達寺廟后,因無停車位,被告的導游又改變該景點行程到某溫泉浴場,并安排旅客在此游泳。王某某在游泳中發(fā)生溺水事故,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查,被告安排的浴場為一已停止營業(yè)的浴場,無任何防護措施,嚴禁游客下水游泳。
王某某的家屬找到潘光宗律師全權代理,潘光宗律師認為,被告作為旅游的專業(yè)服務機構,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景點,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安全的防范措施,導致王某某的死亡,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死者的家庭的重大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痛苦,應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旅行社辯稱,原告起訴我司主體不適格,導游與旅行社是掛靠關系,是她聯(lián)系以及接待包括導游服務,應該作為有利害關系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作為被告。作為導游的行為無過錯,導游服務中所帶入的海邊場地有明確告示,禁止下水游泳,而且在前去旅游地點時在告知書上有明確告知,所帶入地點均是禁止下水,如發(fā)生意外,責任自負,王某某在告知書上簽字。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旅行社賠償死者王某某的家屬共計15萬余元。
律師說法:
王某某與被告成立了旅游合同關系。王某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識,應意識到在水里游泳的危險性,但其卻過于自信不顧危險到海里游泳,以致發(fā)生意外,對意外的發(fā)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作為旅游服務方,對游客的人身安全應盡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義務,雖然被告方的當?shù)貙в我呀?jīng)告知下海游泳不在服務范圍,但被告方在王某某下水游泳時未進行勸阻,對意外的發(fā)生應承擔一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