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學生上體育課時摔傷,老師、學生均無過錯,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被告唐河縣誠信中學是一所封閉式私立中學,原告張一(化名)是該校初中二年級的學生。2007年3月27日下午上體育課時,張一按照體育老師的要求做蹲踞式沙坑跳遠,在落地時因雙腿沒有及時收起而跪倒在地,致其腿部受傷。經(jīng)診斷,張一右脛骨結節(jié)撕脫性骨折,內(nèi)韌帶損傷。后張一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用4400余元。張一出院后要求學校賠償其醫(yī)療費用,學校以自己在該事故中不存在過錯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
縣人民法院認為,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根據(jù)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學校應該對學生在教學活動中受到的損害給予一定的賠償。4月2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承擔60%的責任,賠償學生2786元。
律師說法: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原則強調(diào)在市場經(jīng)濟中,對任何經(jīng)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guī)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