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游泳課溺亡
海外網訊:6月16日,中國藥科大學學生丁夢佳在學校進行游泳考試時溺水身亡,6月19日,該消息被爆出后,引起網友多方關注。網上更有傳言稱,當丁夢佳溺水后,在場老師無一救援,因此才造成她最終喪命。封面新聞記者第一時間聯(lián)系上了中國藥科大學,也對該校宣傳部陳部長進行了專訪,陳部長表示,網絡上關于“不救援”的說法是謠言,“我們第一時間就行了搶救。”

封面新聞:請問目前該起事件進展如何?
陳部長:目前我們正在與家屬溝通,一起進行后續(xù)事情的處理。同時配合警方進行調查,尋找事件的原因。
封面新聞:我們看到網上有人說該生名叫丁夢佳,還沒到18歲,是貴校大一學生?
陳部長:是的,確實叫丁夢佳,是大一學生,河南人。
封面新聞:她溺水時是在進行游泳考試嗎?
陳部長:當時她已經考完了,老師當時已經告訴她可以上岸了,然后注意力就放到了別的仍在考試中的學生身上。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她仍然在水里,沒想到最后溺水了。
封面新聞:當時課上有多少學生進行考試,又有多少老師在場呢?
陳部長:我們當時課上共有7個班的學生進行考試,每個班大概有30來人。共有7個老師,加上兩個救生員在現場。
封面新聞:學校的泳池有多深呢?
陳部長:淺水區(qū)水深1米2,考試區(qū)水深1米3,學生溺水是在考試區(qū)域。
封面新聞:網上有傳言稱,貴校老師在發(fā)現學生溺水后,無人救援?
陳部長:這是謠言。11時,學生開始游泳考試,11時10分左右發(fā)現丁某溺水,老師立即將其救上岸并采取急救措施,同時撥打120急救中心和學校醫(yī)務室電話,校醫(yī)務室醫(yī)生和120急救中心先后趕到現場,繼續(xù)做心肺復蘇。11時20分左右,120急救中心將該生送至就近的逸夫醫(yī)院搶救。同時我們報了警,也通知了學生家長??梢哉f,我們是第一時間救援,第一時間報警,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對于學生,我們是負責到底的,沒有“無人救援”的說法,在醫(yī)院,這個學生我們搶救了24小時,一直沒有放棄,直到6月17日中午11點左右,醫(yī)院宣布了死亡信息。前前后后,學校大概也花了10幾萬吧。
封面新聞:學生家長是什么時候到達南京的呢?
陳部長:就在出事當天下午5點左右,6月16日下午5點左右。是她的姐姐先到的。
封面新聞:聽說今天上午,學生家長拉起橫幅,擋住了校門的正常通行?
陳部長:今天上午確實也有這個事情發(fā)生,總共有40多人堵在了學校門口,后來警察來了,雙方坐下來繼續(xù)進行協(xié)商。家長在來南京以后,也第一時間報了警。
封面新聞:目前對于家長,學校是什么態(tài)度?對于學生又是什么態(tài)度呢?
陳部長:我們非常理解家長的心情,他們失去了親人,所以情緒激動是難免的,所以,我們學校承擔了他們的全部住宿和飲食。之前我也說了,我們也在等待警方的結論,如果結論顯示,學校有責任,那么學??隙〞袚?,一定會對學生負責到底。
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在游泳池發(fā)生溺亡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務存在缺陷,對溺水死亡存在過錯的,應對損害的發(fā)生承擔責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過錯的,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處理此類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個問題: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及其責任承擔問題。
公共游泳場館系人身危險多發(fā)區(qū),國家有關管理機關頒布有相關的強制性經營、管理規(guī)章,對救生人員實施特殊許可證制度。被告必須取得游泳場館營業(yè)許可證,并配備一定的救生人員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務中存有疏忽管理的過錯: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淺水區(qū)之間應當有標識及警告標志,特別是當游泳者進入深水區(qū)時,應當對游泳者游泳技能進行查驗審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備的救生員應當取得游泳救護人員上崗證等。如果在發(fā)生溺水時未能及時發(fā)現,未盡到救生員的注意義務??梢哉J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費服務中有瑕疵,應對溺水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二、死者及其隨行人員是否有過錯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體有病,或在其未擁有經過專業(yè)化測試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證的情況下,到具有高度危險的游泳池游泳,本應格外謹慎小心,這是其本身的注意義務。如果其違反游泳池管理規(guī)定,擅自決定進入深水區(qū)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隨行人員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死者本人有責任,其隨行人員也存在著疏于有效的幫助和監(jiān)管的過錯,因此,對損害結果,死者及其隨行人員也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在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確認了賠償責任和承擔者后,在計算具體賠償數額時,一方面要根據民法理論中的“填平原則”,判令侵權者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予以補償;另一方面還要嚴格審核證據,減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對于合理的開支費用,應由雙方按過錯責任的比例予以承擔;屬于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以及不合理的費用,理應由死者方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