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斗毆致一死
這幾天,來賓微信朋友圈瘋傳兩撥年輕人在一家酒吧發(fā)生激烈打斗視頻,及家屬在酒吧門口拉橫幅的照片。4月30日,記者從來賓警方處得到證實,這是4月27日凌晨發(fā)生在該市祥和路柏菲酒吧的一起兩伙人打架斗毆事件,事件造成一名20多歲男子當場死亡。目前,警方正在對涉案人員展開追捕。網(wǎng)絡上流傳的5段視頻和兩張照片顯示:夜間時分,在一家酒吧大廳里,很多人正隨著播放的音樂扭動身體跳舞。這時,人群中有人開始打架,用酒瓶相互砸向?qū)Ψ剑F(xiàn)場傳出了瓶子砸碎的聲音。
其他消費者見狀被嚇得趕緊離開現(xiàn)場,還有女生被嚇哭。視頻顯示,緊接著,兩撥年輕人走出酒吧外,繼續(xù)開打。有人拿板凳,有人拿酒瓶,相互毆打?qū)Ψ?。其中,一名年輕男子被打倒在地,遭到其他人用酒瓶和板凳暴打。隨后,對方離開了現(xiàn)場,受傷的男子躺在地上渾身是血,奄奄一息。他的同伴撥打電話向120求助。照片則顯示,受傷的男子因傷勢過重而當場身亡后,其家屬到酒吧門口披白布、拉橫幅、撒紙錢,向酒吧方面討說法。(來源:楚秀網(wǎng))
酒吧要不要負責
我們經(jīng)常會去一些公共場所,比如車站、酒店、廣場、銀行等等,在這些場所出了問題,該找誰負責呢?這里面涉及到一個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
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那么,這種安全保障義務有沒有界限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法條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是沒有界限、無限擴大的,而是一個“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
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斷的標準一般是該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是否屬于同類社會活動或者一個誠信善良的從業(yè)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預見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為判斷保障義務是否屬于“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標準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