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6樓跳下
江西省彭澤縣官方17日通報,當天上午7時40分,彭澤縣第三中學高一(四)班學生吳某某(女,16歲)從宿舍6樓寢室窗戶跳下,經(jīng)搶救無效后死亡。

官方通報稱,事故發(fā)生后,學校第一時間將學生送往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經(jīng)初步確認為顱底損傷,于上午10點20分宣布死亡,遺體已送往縣殯儀館等候處理。
據(jù)初步了解,該學生父母離異,與父親一起生活,其父在福建泉州打工,正在趕回來的路上,同時其姑父已趕到現(xiàn)場。
目前,當?shù)毓膊块T正在進行詳細調(diào)查取證。(來源:中新網(wǎng))
經(jīng)搶救無效后死亡
學生死亡事故學校是否有相關責任,對于學生在校傷亡事故,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shù)?
(二)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qū)W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衛(wèi)生、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zhì)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六)學校明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學校發(fā)現(xiàn)學生突發(fā)疾病或受傷害,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的;
(八)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
(一)非因?qū)W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住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集體或擅自離開學校發(fā)生事故的;
(三)學生自行到?;蚍艑W后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fā)生事故的。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jiān)護職責。因?qū)W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nèi),因?qū)W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