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與張瑋均系天津市和平區(qū)某小學三年級學生,兩個人本來是最要好的朋友。2013年3月19日,兩人所在的學校與天津市H旅行社簽訂團體旅游合同,約定H旅行社組織該學校學生到Y公司經營的游樂場進行春游活動。2013年4月17日,學校與旅行社共同組織學生到上述游樂場游玩。到了游樂場后,該游樂場管理員向帶隊老師及旅行社分發(fā)了項目說明及游客須知并要求仔細閱讀,上述材料中明確注明碰碰車項目:“身高1.2米以上的游客方可乘坐,1.2-1.4米之間的游客乘坐須有成人陪同”。而后,在老師的組織下,王楠與張瑋同時奔向了他們最喜歡的碰碰車游戲項目,身高均在1.3-1.4米之間的兩人各自單獨駕駛碰碰車游玩,但在碰碰車游戲項目結束的鈴聲響起后不幸發(fā)生了。
鈴響后,所有的碰碰車都已經停止,但張瑋在無任何操作下,其所乘坐的碰碰車卻突然再次啟動,并撞向了王楠乘坐的碰碰車,導致毫無防備的王楠頭部猛地撞到碰碰車的方向盤上,當場血流滿面,帶隊老師發(fā)現王楠兩顆門牙被撞掉,便趕緊聯(lián)系孩子的父母,當晚六點多王楠的父母及學校老師帶著王楠來到了天津市口腔醫(yī)院。然而,因為未滿9歲的王楠已經換牙完畢,醫(yī)院給出王楠的治療方案是只能等到其口腔內部牙齒全部發(fā)育完全后再進行鑲牙,也就是說,接下來的相當長的年頭里,王楠將在門牙缺失中度過。王楠的父母得到這個消息后很是傷心,但更令他們傷心的事情仍然發(fā)生著。
事后,王楠的母親張媛找到學校,要求學校就王楠所受傷害進行賠償,然而學校的相關領導卻告訴張媛,學校只是負責發(fā)起這次活動,具體的組織者是旅游公司,而且孩子是在游樂場受到的傷害,老師在現場陪同的時候,發(fā)現了問題已經進行了最關鍵的處理,現在王楠一家證明不了學校對王楠的受傷存在過錯,如果王楠一家想得到賠償,應該去找游樂場或旅游公司,不應該來找學校。
1、如學校所說,王楠是在游樂場里受的傷,他很難證明學校存在過錯,應當由游樂場或旅游公司承擔責任,那學校就真的完全沒有責任嗎?
不是的,在這個案例中我們注意到這么一個細節(jié),王楠在受到傷害的時候未滿9歲,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上述兩個法條規(guī)定了對于不同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所承擔的責任,第一個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情況下是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只有在其能夠證明其盡了教育、管理職責時方才不承擔責任,法律術語中叫做過錯推定責任,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而第二種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卻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需要本案中的王楠來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從而造成了他的損害。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因此,在本案中,尚未滿9歲的王楠,應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是先推定學校對于王楠的傷害是存在過錯的,只有在學校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了其已經進了全部教育、管理職責,不存在過錯的時候,學校才有可能不承擔責任。如果學校不能夠提供證據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考慮到上三年級的王楠今后還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在學校中生活、學習,王楠一家只能暫時放棄對學校的追責,他們聽從學校的建議,先找到了H旅行社,然而旅行社的工作人員拿出了旅游合同給了王楠一家這樣的答復:這份旅游合同上只有學校和旅行社的蓋章,并未涉及王楠,也就是說,因為組織這次活動的旅游合同是旅行社與學校簽訂的,而非與王楠簽訂的,因此旅行社不會就王楠所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如果要賠償,王楠應該去找游樂場。
2、看似合同上確實只有學校和旅行社蓋章,但是事實上正是旅行社依據這份合同才組織學生們來到游樂場游玩,并最終發(fā)生了王楠受傷的事實,這種情況下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本案中,是由學校與旅行社簽訂的團體合同,因此,王楠作為旅游者個人是可以向旅行社主張侵權責任的。
另外,在案例中已經交代了,游樂場的項目說明中明確注明碰碰車項目:“身高1.2米以上的游客方可乘坐,1.2-1.4米之間的游客乘坐須有成人陪同”。而身高在1.2-1.4米之間的王楠卻獨自乘坐碰碰車,旅行社在此種情況下并未采取警告、制止等行為,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行社應當對王楠的受傷承擔相應責任。
王楠一家被旅行社看似合理的理由拒之門外,他們抱著最后一絲希望找到了游樂場的經營者Y公司,然而Y公司所給出的答復卻令他們絕望。Y公司的法律顧問鄭某告訴王楠一家,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造成王楠受傷由于張瑋駕駛的碰碰車撞的,因此根據該法律規(guī)定,應該由第三人也就是張瑋承擔侵權責任。
3、鄭某適用法律,以及對法律的解釋是否正確呢?
我國對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不僅僅體現在鄭某所說的《侵權責任法》中,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在本案中,王楠如果想拿到賠償,如鄭某所說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鄭某對于該法條的解釋以及運用方面明顯存在忽悠王楠的成分,首先,該條法律第二款說的很明確,是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案例說的很明顯,是在碰碰車游戲項目結束的鈴聲響起后所有的碰碰車都已經停止,且張瑋在無任何操作下,其所乘坐的碰碰車卻突然再次啟動撞向了王楠乘坐的碰碰車,導致毫無防備的王楠頭部猛地撞到碰碰車的方向盤上受到傷害的,也就是說,張瑋在整個過程中沒有進行任何危害到王楠的行為,甚至他都沒有做任何行為,因此,根本不能夠使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其次,王楠身高不足1.4米卻仍然獨自乘坐碰碰車,而游樂場卻未加任何制止,更何況,事故是發(fā)生在碰碰車游戲項目結束的鈴聲響起后所有的碰碰車都已經停止,且張瑋在無任何操作的情況下,這些問題都說明了,游樂場并沒有盡到其所應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此種情況下,即使王楠所受到傷害確實為張瑋的行為所致,游樂場也是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
面對一次一次的推卸責任,王楠一家感覺自己像是一個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明明自己的孩子受到了傷害,卻得不到賠償??粗⌒∧昙o的王楠因為失去門牙不但因為怕丑而失去笑容,而且連最喜歡的蘋果也只能削成一小塊才能勉強吃下去,王楠的父母心如刀割,憤怒的他們最終一紙訴狀將學校、旅行社、Y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4、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可以主張治療所花費的醫(yī)療費外,王楠一家還可以主張其他的賠償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做了更詳細的規(guī)定,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