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山砍傷23名小學生、1名老人的犯罪嫌疑人閔擁軍,12月16日夜被檢察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準逮捕。有公眾對此發(fā)出疑問:閔擁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為何不以故意傷害罪批捕?主辦此案的檢察官、光山縣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負責人朱從生今天與本報記者電話連線時回應稱,閔擁軍傷害的對象是不特定人群,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朱從生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區(qū)分此罪和故意傷害罪,關鍵在于界定行為對象“特定”還是“不特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針對的是不特定對象;而故意傷害罪針對的則是特定人,一般因某種沖突、矛盾引發(fā),如仇殺、情殺等。本案中,被砍傷的23名小學生和1名老人與閔擁軍既不熟悉也沒有任何矛盾,卻突然受到攻擊傷害??梢?,閔擁軍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朱從生說,與故意傷害罪相比較而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性質更惡劣,更容易引起社會恐慌,最高刑罰可判處死刑。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主要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方法。持刀砍人是否屬于“其他危險方法”?對此,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瞿凱俊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也可能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一一列舉出來。法律在明確列舉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他危險方法作一概括性規(guī)定,有利于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爭,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又訊18日,光山縣檢察院指派公訴科辦案人員提前介入閔擁軍砍傷23名小學生案。
光山縣檢察院公訴科辦案人員介入此案后,逐一對受傷學生的傷情鑒定進行核實,審閱全部案卷材料,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jù)進行固強補弱,并就犯罪嫌疑人閔擁軍精神病鑒定的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要求公安機關盡快對閔擁軍做精神病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