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屢見不鮮
去年2月28日下午15時至晚22時之間,北京市西城區(qū)某職業(yè)學院的一名女學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學校女生宿舍樓內,采取惡劣手段,無故毆打、辱罵兩名女學生。
期間,五名女被告人還脫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學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機拍攝了羞辱、毆打視頻,事后還在自己的微信群內小范圍進行了傳播;其中一名被害人,當天先后被毆打了三次。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無故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二人輕微傷,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嚴重影響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壞了社會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五名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均未滿十八周歲,在被羈押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考慮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依法對五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另外,根據(jù)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就是說丙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緩)。
根據(jù)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比照成年犯),同時,丙是從犯,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五名女生由于都是未滿十八對的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對其進行了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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