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撿到別人遺忘在自助取款機的銀行卡,沒有妥善交給銀行,而是見財起意取走現(xiàn)金的,面對的將是法律的制裁。最近法院審結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胡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接下來我們就來簡單了解下本案:
去年年初某天傍晚,胡某某前往桂陽縣一銀行里準備取款時發(fā)現(xiàn)自助取款機卡槽里有一張他人遺漏的銀行卡,頓時心生犯意,確定四周無失主尋卡后,趁機將卡里的9000現(xiàn)金取走。兩個月后,當公安的偵查行動正準備有所突破時,胡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退還失主被取走的現(xiàn)金。
最終法院認定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相關法條
根據(jù)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罪名與普通罪名的關系。這就要求,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首先要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要求騙人,讓人產(chǎn)生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務。因為機器沒有不具備人的思想,不能成為詐騙罪的對象,所以,對自助取款機使用虛假的信用卡或他人的信用卡,不構成詐騙罪,自然而然也就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屬于盜竊罪。對銀行工作人員或者用POS機收費的人員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才屬于詐騙行為。實務中在使用信用卡詐騙罪時所產(chǎn)生的諸多混亂,主要源于對上述原理的忽略。
律師觀點
結合本案,胡某某使用的是他人遺忘在自助取款機的卡,如以盜竊罪在實務中的運用來分析,他人對遺忘在自主取款機的卡失去了占有,但是由于場合特殊,該卡轉化為銀行占有,那么胡某某獲取他人占有的卡就應該屬于盜竊信用卡,適用上述法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即便不以此來分析,胡某某是對自助取款機使用其獲得的他人遺忘的信用卡,由于不具備詐騙的手段,理因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般來講,信用卡詐騙罪比盜竊罪的處罰嚴重一些,實務中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的居多,可能是由于對法條之間的貫通難度較高,一般觀念難以理解,此舉可保障法律的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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