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因經濟糾紛爭吵并毆打對方,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2014年9月8日16時許,張某與葛某某在某商場門口,因經濟糾紛發(fā)生爭吵,后張某對葛某某進行毆打,致葛某某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顳骨粉碎性骨折,右側聽神經損傷、右側混合性耳聾,嗅神經損傷,視神經損傷,頭皮血腫。經公安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葛某某的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律師說法:因經濟糾紛爭吵并毆打對方,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從客觀方面看,主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來說,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并且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即輕傷以上,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并不屬于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根據刑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張某對葛某某進行毆打,致葛某某多部位損傷,張某的行為明顯屬于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經鑒定,葛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傷害輕傷及以上的標準。因此,張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行為特征。如果張某的刑事責任能力正常,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對張某進行作出定罪處罰判決時,應根據刑法規(guī)定和傷情鑒定結論,結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以及張某的認罪認罰態(tài)度等作出適當量刑。同時,還應當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求,判處張某承擔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yī)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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