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言語侮辱并打傷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劉某某與成某某的妻妹王某某因談戀愛產生矛盾。2015年5月2日21時許,劉某某到成某某經營的飯店內,言語侮辱正在與他人相親的王某某,王某某的母親任某某和成某某將劉某某推出飯店并毆打劉某某,劉某某撿起一根木棍將成某某右手打傷,造成成某某右第1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成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律師說法:言語侮辱并打傷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從客觀方面看,主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來說,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并且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即輕傷以上,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并不屬于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根據刑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劉某某先對王某某進行語言侮辱,在成某某將其推開始,劉某某撿起木棍將成某某右手打傷,劉某某的行為明顯屬于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經鑒定,成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傷害輕傷及以上的標準。因此,劉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行為特征。如果劉某某的刑事責任能力正常,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對劉某某進行作出定罪處罰判決時,應根據刑法規(guī)定和傷情鑒定結論,結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以及徐某某的認罪認罰態(tài)度等作出適當量刑。同時,還應當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求,判處劉某某承擔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yī)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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