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駕車違規(guī)橫穿馬路遇阻后糾集他人毆打對方,應受到什么樣的刑罰
2013年9月18日7時許,高某與其友(另案處理)酒后在某市一小區(qū)一側單向機動車道內違規(guī)橫穿馬路,并在該機動車內滯留,致劉某所駕機動車無法通行。劉某即示意其離開機動車道,高某見狀上前強行打開劉某駕駛室一側車門,搶奪其車鑰匙,遇阻攔后與其友對劉某拳打腳踢。后高某朋友用電話糾集另一男子(另案處理)持伸縮鐵棍趕往案發(fā)地點,由高某持該鐵棍對被害人劉某頭面部實施毆打。經法醫(yī)鑒定,劉某頭部皮膚裂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判決:被告人高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法制觀念淡薄,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致被害人輕微傷之后果,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律師說法:駕車違規(guī)橫穿馬路遇阻后糾集他人毆打對方,應受到什么樣的刑罰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此罪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按照刑法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本案中,高某酒后駕車橫穿馬路遇阻后,故意糾集他人并持持伸縮鐵棍對方進行毆打,屬于持械聚眾斗毆,破壞了公共秩序,該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行為特征。根據(jù)有關書證、鑒定結論、被害人陳述等證據(jù),可以認定高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對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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