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持刀從窗戶進入寢室搶走手機,應(yīng)受到什么樣的刑罰
2013年6月19日2時許,被告人劉某持刀從窗戶進入他人寢室,以暴力威脅手段,搶走在該寢室居住的被害人董某某蘋果5手機一部(價值3500元)、被害人張某甲黑色蘋果4S手機一部(價值1300元)、被害人李某某白色步步高XIST手機一部(價值800元)、被害人張某乙白色聯(lián)想S890手機一部(價值500元)、被害人姜某甲諾基亞直板手機一部(無法鑒定金額)、被害人佟某某現(xiàn)金1100元,并用刀將佟某某腿部扎傷。
法院判決:劉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入寢室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
律師說法:持刀從窗戶進入寢室搶走手機,應(yīng)受到什么樣的刑罰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此處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此處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中,劉某持刀進入他人寢室,搶走他人手機,單從持刀和搶的這兩個行為來看,可以認定為使用強制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另外劉某還將佟某某腿部扎傷,這是對被害人的身體施行打擊的暴力行為。從行為表現(xiàn)來看,劉某顯然具備搶劫罪的特征。如果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手機的目的,達到14周歲并精神狀態(tài)良好,而且結(jié)合能夠證明其實施搶劫行為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及其他有效證據(jù),則可以認定劉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考慮其搶劫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應(yīng)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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