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販賣毒品,應受到什么樣的刑罰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荊某某在哈爾濱市某公交車站臺,以400元的價格販賣給張某某(另案處理)毒品冰毒1包(重0.44克)后,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繳獲毒資400元。隨即公安人員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星光家屬區(qū)宿舍930號樓3單元301室其住宅內搜查出冰毒4包(總計重2.29克)、冰毒片劑4片(總計重0.43克)。
法院判決:荊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荊某某雖然販賣少量毒品,但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律師說法:販賣毒品,應受到什么樣的刑罰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無論販賣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因此,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中,隨人被告人荊某某販賣的毒品數量不多,但是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依然可以構成販賣毒品罪。因此,應根據刑法規(guī)定,綜合荊某某販賣毒品的數量、認罪態(tài)度、犯罪情節(jié)和應證據等,對其定罪量刑,給于一定的刑事處罰。以上就是對“容留他人吸毒,是否構成犯罪?”相關問題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刑事辯護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