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未滿12周歲的女兒小晨(化名)花約10萬元“打賞”某直播平臺男主播,張先生以女兒作為原告,將直播平臺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咖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打賞”錢款。
昨天下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張先生稱女兒“打賞”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他的手機登錄直播平臺進行,且女兒尚未成年,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咖秀公司則表示無法判斷“打賞”者系未成年人,且張先生有義務管理好自己的手機。該公司同時向法庭申請,追加被“打賞”的男主播為共同被告。
從該案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互聯(lián)網(wǎng)直播服務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律師觀點
小晨未滿12周歲,屬于民法總則中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形。小晨的打賞行為無論在法律上如何定性,都與她的年齡、智力、經(jīng)濟能力和日常需求不匹配,而且小晨的父親作為小晨的法定代理人得知此事后也明確表示不同意。因此小晨的這種打賞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但是,如果小咖秀上登陸的賬號是小晨父親的賬號,同時支付款項的賬號也是小晨父親的賬號,除非有其他有效的證據(jù)能充分證明這三天的打賞行為都是由小晨實施的,否則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很難認定小晨父親的說法。在司法實務中,關于打賞行為是小晨實施的這一點,在舉證上有一定的難度。另外,小晨父親對小晨沒有盡到監(jiān)護的義務,對此次事件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小晨父親沒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jù),那么敗訴的可能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