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買彩票
1979年4月出生的安某,碩士研究生畢業(yè),所供職的單位寧夏同元交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交通廳下屬全資國有公司,2015年脫離交通廳劃歸寧夏國資委管理。2011年,安錚負責辦公室工作。2013年年底,安某利用其擔任某公司綜合辦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便利,偽造單位法人授權委托書,私自以單位名義將公司所有的原靈武養(yǎng)路費征稽所房屋出售給承租人朱某某,并將售房款39萬余元直接侵吞用于購買彩票。
除了侵吞售房款,2013年至2017年,安某利用其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收取房屋租金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司應收客戶的房屋租金共計107萬余元,用于購買彩票。
2016年至2017年,安某在擔任公司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備用金13萬元,挪用單位職工體檢費6.95萬元、訂報費1.27萬元、生日卡費1.53萬元,共計挪用公款22.75萬元,用于購買彩票。
哪些行為會構成挪用公款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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