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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熱點 2017年6月22日,浙江杭州市民林生斌家中保姆莫煥晶試圖采取先放火再救火的方式,讓雇主一家感恩,以便借錢償還賭債,導致火災發(fā)生,女主人朱小貞及三個年幼的孩子在火災中喪生。 2017年8月21日,檢察機關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莫煥晶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21日,案件在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的律師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案件將延期審理。 2018年2月1日,將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 ◆ ◆ ◆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罪嫌疑人莫某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她明知放火的行為會公私財物的損失甚至是造成人員的傷亡,但她仍然實施放火焚燒被害人的住宅,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放火罪。其行為所導致四人死亡的后果,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應當從重處罰。據(jù)調查,莫某是出于謀財?shù)哪康?,并沒有殺人的動機,因此社會大眾最開始認定莫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是不正確的。 在放火后,莫某盜取主人家價值二十多萬的手表及其他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按浙江地區(qū)的標準,犯盜竊罪,盜竊數(shù)額在8萬元以上為數(shù)額巨大,40萬元以上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法定刑分別為3至10年與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應根據(jù)查明的數(shù)額決定適用的刑期。 盜竊罪和放火罪是偷竊和放火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引起,符合“數(shù)罪并罰”的法律規(guī)定,因此本人更傾向于法院以放火罪與盜竊罪對莫某進行數(shù)罪并罰。 本案發(fā)生后,引起了社會大眾對莫某判決結果的推測熱潮。無論莫某是出于什么目的去放火,都實實在在地造成了四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類似本案的放火行為導致四人死亡的案件不判死刑的概率基本為零。 莫某的放火行為還有危害附近住戶人身安全的可能性。只要火源沒被及時撲滅,火災情況就仍有繼續(xù)蔓延下去的可能。因此莫某放火行為所侵害的對象不僅是主人一家,而是公共安全。況且莫某有賭博的惡習,曾多次欠下賭債,用各種借口向被害女主人借款。被害女主人甚至曾借款十萬元給莫某。但是莫某非但沒有就女主人對自己的幫助表示感恩,反而不惜通過放火、盜竊的犯罪手段為自己謀取利益,害死了自己的恩人及其子女。這樣惡劣的行徑,如果法院不重判莫某,無疑放縱了這種不擇手段、不計后果的做法。本案中莫某的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只有對莫某適用死刑才能還死者一個公道,才能慰藉生者的喪親之痛。
綜上,法院最終的判決莫某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