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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熱點 2018年1月25日上午,馬蘇起訴黃毅清涉嫌誹謗罪刑事自訴案已由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正式予以立案,馬蘇前往法院領取了立案通知書并辦理相關立案手續(xù)。至此,本案正式進入審判程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個人認為,就現(xiàn)有材料,馬蘇訴黃毅清誹謗罪一案的勝訴率不大,理由如下: 一、黃毅清誹謗行為的情節(jié)未達到嚴重程度 黃毅清要構成誹謗罪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黃毅清誹謗馬蘇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2)黃毅清就誹謗內容進行廣泛散布。(3)一般人可以明確看出該誹謗內容指向馬蘇。(4)該誹謗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首先,黃毅清在微博上發(fā)布言論,點擊量大,屬于散布行為,且網友在該言論中可以明顯看出該言論指向馬蘇。關于該言論內容的真實性問題,需要黃毅清拿出足夠證據證明。 就算該言論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那么黃毅清就一定會判誹謗罪嗎?不一定。誹謗行為是否能入罪還要看該行為是否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1)在司法實務中,如果沒有出現(xiàn)被誹謗者自殘、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司法機關更傾向于把案件作為民事糾紛處理,是不會輕易認定誹謗罪的。(2)關于“點擊5000次,轉發(fā)500條”的網絡誹謗條款。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和立法目的是解決個別公共事件,而自然人個體能不能用“500條的條款”來壓制類似的爆料事件,司法實務上的爭議比較大。 二、采用了刑事自訴的方式。 本案中,馬蘇采用刑事自訴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拿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書,但是這并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做出黃毅清犯誹謗罪的判決。刑事自訴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經過法院實質審查后,馬蘇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法院將會判決駁回自訴請求,況且在我國刑事自訴的案件中,無罪的比例是很高的。 三、提起民事訴訟的勝訴率相對較大 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一般要求為證明需要達到一種使法官確信的狀態(tài)或者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兩者有所不同。民事訴訟涉及的一般是民事財產權和人身權爭議,而刑事訴訟涉及人身自由甚至剝奪人的生命,所以,一般認為,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高于民事訴訟,這是由兩種訴訟不同性質決定的。因此,個人認為,針對本案中的誹謗行為,相對于采用刑事自訴的方式,提起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訴訟舉證難度較小,勝訴率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