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泄露證券交易內幕信息
某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某公司借殼某某投資上市的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所涉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3年1月19日至當年3月25日。陳某作為推動上述重組事項的高能公司的業(yè)務董事,于2013年1月25日獲悉上述信息,此后分別于2013年2月15日、3月4日和3月16日將該信息泄露給林某。2013年2月18日至3月25日,林某利用其控制的林某某、馮某某等13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某某投資”股票。按2013年8月28日“某某投資”復牌日收盤價計算,林某操作的上述賬戶賬面獲利金額合計1347525.26元。
法院判決: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向林某泄露該信息,其行為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陳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律師說法:將面臨什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p>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內幕交易存在的情況下,各投資者獲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資機會亦不公平,非內幕交易投資者處于不利處境,其合法權益追到嚴重侵犯,從根本上破壞了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
本案中,陳某作為知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違反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泄露未公開的涉及證券交易價格重大影響的信息,其行為侵犯了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觸犯了泄露內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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