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胸前掛牌示眾
近日一則女子胸前掛牌示眾的新聞引發(fā)網友關注。2017年2月19日報道,四川南充一名約40歲女子15日因涉嫌偷竊被擒。警方押走該名女子時,她的身上掛著一塊寫有“我是小偷”的牌子。隨后,記者找到該小區(qū)物管中心,物管中心負責人說,嫌疑人已移交華鳳派出所,事件經過不便接受采訪。通過現場走訪,該小區(qū)一位工作人員稱,15日下午,小區(qū)安保在地下車庫,確實抓了一位40多歲疑似小偷的婦女,因為自己當天在休假,具體細節(jié)并不知情。
侮辱罪如何認定?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guī)定,對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fā),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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