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利用POS機竊取信用卡信息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間,丁某生產并在網上銷售具有專門竊取信用卡信息功能的POS機改裝模塊,供他人竊取信用卡信息使用。 2016年2月25日,曹某以人民幣2010元的價格向安某(另案處理)購買具有竊取信用卡信息功能的改裝模塊,后安某從丁某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購買該改裝模塊,并讓丁某將該模塊通過快遞寄至曹某處。曹某收到該改裝模塊后,將該模塊用于改裝自己的POS機并將該POS機在自己經營的店內使用,共竊得涉及他人信用卡34張的信息資料。經公安機關偵查實驗證實,其中6條信用卡信息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被害人曹某、顧某、伏某、耿某、李某3、陳某2等人的信用卡在店內使用后先后被盜刷。
法院判決:構成竊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丁某生產能夠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專用工具并通過安某銷售給曹某,為曹某竊取信用卡信息提供幫助,其行為亦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且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結合其積極賠償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予減輕處罰。丁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予從輕處罰。
律師說法:構成什么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p>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秘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具體來說,“竊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復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本案中,曹某、丁某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改裝POS機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觸犯了竊取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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