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他人身份申領信用卡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間,景某某違反信用卡管理制度,冒用王某某的身份證明,先后在中國光大銀行、中國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申領信用卡共計四張并透支使用。公安機關將涉案四張信用卡從景某某處扣押后,景某某分別于2016年5月12日、5月17日將光大銀行信用卡和建設銀行信用卡補辦并繼續(xù)使用。
法院判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景某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四張,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關于景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景某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案發(fā)后,景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自行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景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景某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景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無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系初犯,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關于景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景某某主觀惡性較小并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景某某騙領四張信用卡使用造成銀行欠款尚未還清,且在公安機關已將信用卡扣押的情況下,景某某仍然將信用卡掛失補辦繼續(xù)使用,其主觀惡性較大,對景某某不宜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律師說法:是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在信用卡的發(fā)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本案中,景某某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冒用王某某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觸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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