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購買假信用卡
2016年4月,陳某某通過網絡以人民幣4,7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4張萬事達信用卡和1張Visa信用卡。2016年4月12日,陳某某持上述信用卡至商城內購買衣服、手機等物品,因多次刷卡交易失敗被商場報警后抓獲。經鑒定,上述信用卡均系偽造的信用卡。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判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購買偽造的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陳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等為由請求對陳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陳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律師說法:違反法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p>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在信用卡的發(fā)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本罪為《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也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它既包含妨害行為的選擇,也包含對象的選擇。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中的一種即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案中,陳某某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購買偽造的信用卡,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觸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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