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偽造金融票證
2014年年底,某公司為擴大投資規(guī)模,時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張某到刻字打印社,讓姜某私刻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yè)務專用章”一枚。后交給公司會計何某,何某私自在電腦上偽造中國銀行匯款憑證四張,并加蓋偽造的印章,列為公司賬目,總面額達5105000元。
法院判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案時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其讓何某偽造匯款憑證對外是以公司的名義實施,同時該犯罪行為是為公司謀取利益,代表單位的利益,因此本案中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應屬單位犯罪。對某公司辯解不構成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某公司在投資、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擴大投資規(guī)模以及做賬需要,偽造金融票證,其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在案證據證實,張某、何某共同偽造金融票證,張某作為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本次犯罪實施中起決定、授意,指揮等作用;何某作為犯罪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在本次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起較大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公訴機關指控某公司、張某、何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公司能夠成犯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具體的范圍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體。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本案中,某公司及張某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偽造銀行匯款憑證,并加蓋偽造的印章,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
以上就是關于“偽造金融票證 公司能夠成犯罪嗎”的案例介紹,具體問題建議您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