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也有性權力
據報道,近日酒足飯飽后的林某和一朋友相約娛樂消遣。在一家美容院,林某花四百元錢為自己和朋友找了兩名“小姐”,并談好“包夜”。后四人打的到一賓館開了兩個房間,林某和朋友各自攜一名小姐入住。進入房間后,因是否使用避孕套問題,林某與小姐菲某發(fā)生了分歧,林某將菲某手機摔在地上,將菲某按在床上十多分鐘,菲某一直掙扎,直至沒有力氣。事后,菲某趁林夏進衛(wèi)生間,赤身裸體跑出房間報警。
強奸罪如何認定?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強奸罪具有以下特征: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判斷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fā)生的時間、周圍環(huán)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
本案中林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是:1、進入房間后,兩人因避孕套問題發(fā)生分歧意見,菲某對發(fā)生性關系一事持反對意見,林某違背了菲某的意愿;2、在發(fā)生性行為的過程中,林某將菲某手機摔在地上,并將其強行按在床上長達十分鐘之久,可認定林某使用了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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