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外出打工后返回日本東京中野區(qū)家中,在家門口遇到了前來糾纏劉鑫的陳世峰(前男友)。江歌出于保護劉鑫,讓劉鑫提前進屋但是劉鑫反鎖了房門,導致無助的江歌不能進屋而在公寓二樓走廊被活活捅死。按照日本法律,被告陳世峰可能不會面臨死刑,這讓喪失了唯一女兒的單身母親江秋蓮無法接受。2017年11月4日起,江秋蓮開始在日本街頭征集網友簽名,呼吁判處陳世峰死刑。陳世峰因涉嫌殺人罪已被日本警方逮捕,案件在12月11日在日本東京開庭審理。
在這個江歌案中,如果在日本陳世峰判的判決的刑罰很輕,江歌的母親江秋蓮能否在中國內起訴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中國的刑法效力(空間效力)
一、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
(一)屬地管轄原則
1.針對的對象是國內犯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是指我國的領土、領水與領空。即無論何地只要懸掛我國國旗(旗國主義)航空器與船舶,就屬于我國領域內;我國駐外使領館內犯罪的,我國也有管轄權。在國際列車上犯罪,參照最高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0條規(guī)定:按照雙方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沒有協(xié)定的由犯罪發(fā)生后該列車最初??康闹袊囌舅诘鼗蛘吣康牡罔F路運輸法院管轄。
3.屬地原則的例外
對享有外交特權或者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二、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
(一)屬人管轄原則
這里的“人”即本國公民(不包括單位),是針對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即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其他普通公民,一般適用我國刑法,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但犯輕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二)保護管轄原則
針對外國人在國外犯罪,它的適用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即應當同時遵循三個條件:
(1)侵犯的是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行為人的行為是重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3)雙重犯罪原則(我國和行為地都認為是犯罪的)
(三)普遍管轄原則
針對的對象是國際犯罪,適用的前提是前三個管轄原則都不能適用的情形下,才適用普遍管轄的原則。
適用的條件:
1.必須是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跨國販毒、跨國拐賣人口、海盜、種族滅絕等等);
2.我國締結或者參加了公約;
3.我國刑法將這種行為也規(guī)定為犯罪;
4.犯罪人出現(xiàn)在我國領域內
三、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消極承認)
根據(jù)刑法的第10條的規(guī)定,外國裁判是基于外國的司法權而做出,與本國主權不相容,在法律上只能將外國裁判當做一種事實狀態(tài),而不能認為具有法律效力。
在這個案件中,犯罪行為地在日本,日本可以適用屬地管轄原則,適用日本的刑法。但是日本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并不妨礙中國適用中國屬人管轄原則,進行審判。
在這個案件中被害人是江歌,被告是陳世峰,雙方都為中國人。根據(jù)中國刑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陳世峰在日本涉嫌殺害江歌,中國可適用屬人管轄原則,對這個案件進行審理,追究陳世峰的責任。
目前,這個案件于12月11日在日本東京開庭審理,將在12月20日宣判。根據(jù)中國刑法第10條的規(guī)定,陳世峰雖經過日本的法院判決,但中國法院仍可以對其進行審判。如果他在日本受過刑事處罰,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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