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騙取貸款
田某為了投資開礦及幫其妹妹田某2裝修賓館,多次找到時任信用社主任的吳某某(另案處理)幫忙辦理信用貸款。田某謊稱要貸款裝修其經營的賓館,并表示其可以找來他人的戶口本用以辦理信用貸款。吳某某對田某的貸款用途信以為真,便表示同意。
2011年至2012年,田某先后將其借來的劉某某、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田某7、田某8、田某9、田某0、田某、田某2等11位親屬的戶口本交給吳某某,并要其幫忙以戶主名義頂名辦理信用貸款,并向吳某某表示由其負責償還本金及利息。吳某某拿到田某送來的戶口本,以戶主名義在信用社虛構貸款用途辦理信用貸款,每戶10萬元,共計110萬元。田某得到這110萬元貸款后將其中部分貸款給田某2用于裝修賓館。之后,田某償還了部分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有83萬元貸款本金不能歸還。
法院判決: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造成銀行83萬元貸款不能收回的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田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律師說法:什么情形下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騙取貸款罪的成立,要求必須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如果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并未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則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田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利用他人戶口本,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安全,觸犯了騙取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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