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狠心母親出賣兒子
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余某在沭陽縣某醫(yī)院誕下一男嬰,次日,余某通過被告人于某、司某、吳某介紹,聯系買家至醫(yī)院病房內,以39800元的價格將男嬰賣于他人。事后,被告人余某、于某、司某、吳某從中各分得贓款24000元、7000元、7000元、1800元。
法院判決:余某構成拐賣兒童罪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主觀上以出賣為目的,客觀上伙同他人將自己親生男嬰作為商品出賣,換取對應身價,符合拐賣兒童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父母出賣子女什么情況下構成拐賣兒童罪?
201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yǎng)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yǎng)”行為的。本案中余某以出賣兒子謀取利益,已經構成了拐賣兒童罪。
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yǎng),包括收取少量“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yǎng)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yǎng)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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