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
2013年8月,何某甲與某公司董事長何某乙、王某及張某乙(均另案處理)認識后,共同商議成立“某銀行”。2013年9月22日,某公司召開“某銀行籌備委員會啟動儀式暨新聞發(fā)布會”,對外宣稱“某銀行籌備委員會”成立,正式啟動“某銀行”的籌建工作。何某甲等人在該籌委會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情況下,設立“某銀行籌備委員會”辦公室,加掛“某銀行籌備委員會”銅牌,設計印刷“某銀行”的有關標識、宣傳手冊,以“某銀行籌備委員會”、“某銀行籌備委員會秘書處”等名義招募入股金,積極開展設立“某銀行”的一系列金融活動,在籌備過程中,何某甲擔任“某銀行籌備委員會秘書長”,使用“某銀行籌備委員會秘書處”的印章,以每50萬元獲得“某銀行”0.1%股份的條件對外募集入股金,并以“某銀行籌備委員會秘書處”的名義向投資者出具股東出資證明書。
法院判決: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甲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其行為已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何某甲系未遂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鑒于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決定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對何某甲從輕處罰的意見可予采納,但因何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并非較輕,故辯護人要求對何某甲宣告緩刑的意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立案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本案中,何某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籌備組織,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觸犯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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