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沒有營利目的偽造貨幣
黃某于2013年12月份開始在自己家中,使用一部彩色復印機將三張面值為100元的人民幣紙幣的正反面復印在同一張A4白紙的兩面,然后用剪刀裁剪成人民幣紙幣的形狀,通過這種方法共偽造了約200多張面值為100元人民幣的假幣,另外還通過打印的方法,偽造了一張面值為100元港幣的假幣,并將以上假幣帶在身上。2014年6月27日8時50分,黃某在加油站加油,后使用其偽造的其中一張面值為100元人民幣假幣付款時被油站工作人員識破并報警。民警到場后在黃某身上的腰包內(nèi)搜出223張面值為100元人民幣的假幣和1張面值為100元港幣的假幣。辯護人提出,黃某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沒有使偽造的貨幣進入市場流通,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構(gòu)成偽造貨幣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某無視國法,偽造貨幣,其行為已構(gòu)成偽造貨幣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黃某犯偽造貨幣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黃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律師說法:是犯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p>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guī),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征,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偽造貨幣罪在主觀方面上由直接故意構(gòu)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gòu)成犯罪。但是法條并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guī)定,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偽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gòu)成本罪,而不必要求具備營利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等目的而偽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本案中,黃某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guī),偽造貨幣,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觸犯了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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