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董事長操縱購買虛假增資股權
何某系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該公司參股的乙公司的董事長。2006年12月5日,何某操縱甲公司向某擔保有限公司借款5,000萬元,作為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增資款,從而使乙公司的資本從1,000萬元增至6,000萬元。當月8日,何某利用虛假訂貨合同預付款的名義將5,000萬元資本從乙公司抽走,幾經(jīng)周轉仍劃至某擔保公司。隨后,何某利用擔任乙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隱瞞上述事實,操縱該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以總資本額6,000萬元為基數(shù),從甲公司收購乙公司48%的股權,計2,880萬元,從而使甲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購買了實際價值為480萬元的乙公司的股權,造成甲公司經(jīng)濟損失2,400萬元。
法院判決: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何某作為上市公司的董事長,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采用隱瞞事實、購買公司股權等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正確,應予支持。鑒于何某到案后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的同種罪行并能當庭自愿認罪,其家屬亦在判決之前主動繳納了人民幣50萬元,依法應當從輕和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建議對何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律師說法:觸犯法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chǎn)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背信行為,是指行為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系,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lián)p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何某作為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在工作過程中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采用購買虛假增資的公司股權等方式操縱上市公司,導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觸犯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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