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乙二人共同實施盜竊犯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5月15日A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甲乙二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對甲乙二人以盜竊罪定罪分別判處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F(xiàn)甲不服一審判決,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間檢察院未提起抗訴,B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甲的上訴請求并準備開庭審理,
爭議焦點
在B市中院準備開庭期間乙是否需要繼續(xù)辦理申請取保候審,另外原一審法院作出的對B判三緩四的判決是否生效?
觀點一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雖需要對共同犯罪整個案件全面審查,但并不影響一審未提出上訴的被告判決的效力即本案中A區(qū)人民法院對于乙作出的判決已生效,不需繼續(xù)辦理申請取保候審。
觀點二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需要對整個案件全面審查,并一并作出處理,即認為只要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未生效,還需待二審法院作出處理決定,故本案中A區(qū)人民法院對乙作出的一審判決并未生效,二審準備開庭期間應當繼續(xù)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律師觀點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一第三百一十一的規(guī)定,就本案情況,原A區(qū)人民法院對B作出的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仍需待二審法院作出處理:而二審法院準備開庭期間,乙并不需要繼續(xù)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具體分析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一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而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犯罪,其中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乙未提出上訴,檢察院未提起抗訴,故該情形符合我國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以及刑訴法司法解釋一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要求,對于本案,二審法院應當對于甲乙二人共同犯罪的整個案件進行審查同時一并作出處理,其中一并作出處理應指無論對于甲一審判決還是乙的一審判決都應當作出處理,在B市人民法院未作出處理之前即應當認為原一審A區(qū)法院作出的判決尚未生效。另外,本案被告乙,在二審準備開庭期間,是不需要主動向法院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的,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分析,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采取或是被告人已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而申請變更原強制措施產生,并不由被告人自己主動向司法機關申請辦理。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一審判決對被告乙并未生效,乙在二審準備開庭期間并不需要繼續(xù)主動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參考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
第三百一十一條: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