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貪污公款被判刑
據正義網報道:近日,由云南省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涉嫌貪污罪、妨害作證罪一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楊某犯貪污罪、妨害作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法院經查明,楊某從2007年7月以來一直擔任某村的村書記。2011年某縣開始實行“草原生態(tài)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楊某在協(xié)助鄉(xiāng)政府統(tǒng)計上報草原生態(tài)補貼面積時虛報4100多畝,共套取草原生態(tài)補貼資金7.6萬余元。2017年年初,經群眾舉報,該縣檢察院對楊明立案偵查,經走訪當地群眾收集證據,楊某也全部供述了犯罪事實,案件很快偵查終結,并于6月15日由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9月18日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村支書也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村支書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p>
其次,在某些情形下,村支書可以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yè)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p>
綜上,村支書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在從事上述規(guī)定的公務時,可以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村支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382條和第383條貪污罪、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第385條和第386條受賄罪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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