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燒毀公司賬冊
2011年5月份,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黃某甲、黃某乙合伙開辦某某建材有限公司。2012年2月份,崔某甲、崔某乙、黃某甲、黃某乙商議后同意讓王某某入股,但前提是: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必須給他們四位股東每人出具50萬元的假借資。隨后,王某某向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入了70萬元的股金,公司借資110萬元,共計180萬元。入股后王某某要求查賬,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黃某甲、黃某乙害怕假借資的問題敗露,商議將公司賬冊銷毀。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崔某乙、黃某甲、黃某乙三人開車到公司會計室,將王某某入股后參與經(jīng)營前公司的所有賬冊用車拉到崔某甲家的門樓底下,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黃某甲、黃某乙在崔某甲家門前將其賬冊全部燒毀。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gòu)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黃某甲、黃某乙結(jié)伙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崔某甲、崔某乙、黃某甲、黃某乙均屬初犯,無前科,案發(fā)后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彌補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崔某甲、黃某乙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崔某乙、黃某甲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信,但其提出的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
律師觀點:構(gòu)成何種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p>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故意隱匿、故意銷毀有法定保存義務的會計憑證和帳簿、財務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甲等人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將依法應當妥善保存的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公司賬冊燒毀,其行為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國家經(jīng)濟管理活動,觸犯了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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