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黃金37天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長有37天時間,即刑事拘留最長30天加提請批準逮捕最長7天。辯護人認為,該37天是刑事辯護的黃金37天,這37天將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命運,但是很多當事人家屬認為在這個階段聘請律師毫無作用,導致很多案件錯過了最佳的處理時間,不得不讓人扼腕嘆息。
一、律師在黃金37天內(nèi)可以起到的作用
根據(jù)筆者多年的工作經(jīng)驗,結(jié)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作為辯護人,在包括黃金37天在內(nèi)的整個偵查環(huán)節(jié),辯護人主要可以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1、會見
筆者認為,會見權(quán)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權(quán)利之一。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往往與外界聯(lián)系不暢,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而又因為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往往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
在筆者辦理的案件當中,有一位當事人被指控犯盜竊罪,但是當事人本人一開始陳述自己沒有實施盜竊行為。某日,偵查人員將該當事人與其他兩位同案犯從看守所帶到公安局,當著該當事人的面,釋放了另外兩位犯罪嫌疑人,并且告知該當事人:“他們兩人認罪態(tài)度好,辦了取保候?qū)徥掷m(xù)。你認罪態(tài)度不好,等會再送回看守所。”該當事人思家心切,為了能辦理“取保候?qū)彙笔掷m(xù),當天在偵查機關接受訊問,并且自認實施了盜竊行為。后來該當事人陳述自己自認犯罪的原因,因為沒有證據(jù)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該案件歷經(jīng)一審、二審,判決該當事人構(gòu)成盜竊罪,且因為數(shù)額巨大,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實刑)。事后才發(fā)現(xiàn),偵查機關之所以當天將該當事人從看守所帶出,是因為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對該當事人不予批捕。試想,如果有律師在此期間會見了該當事人,他還會因思家心切而不顧事實“自認”實施了犯罪行為嗎?那他還會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嗎?
在另外一個案件中,偵查機關以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該當事人始終認為自己沒有任何的故意傷害行為,說被害人是自己失足從高處跌落,現(xiàn)場多名證人中僅有一名處在不利位置的證人作證看見該當事人將受害人從高處推下。在關押多日后,偵查人員告知他受害人只是受了輕傷,如果認罪然后賠點錢就可以出去了。于是,該當事人在筆錄中承認把受害人從高處推落,并一再表示向受害人道歉。事實上,該受害人已經(jīng)在案發(fā)時當場死亡。后來,該案當事人被判處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目前尚在監(jiān)獄服刑。
律師在會見時,重點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紹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識,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筆者認為,在眾多權(quán)利當中,重中之重是“仔細閱讀訊問筆錄、提出異議并修改的權(quán)利”并且一定要確保自己的辯解被記錄在筆錄中,千萬不要沒仔細看筆錄就簽字,也不要認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問題,差之毫厘謬以千里。不少當事人對筆者抱怨,筆錄上記的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自己說的沒有記在上面。但是,在沒有刑訊逼供存在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自己簽名確認的筆錄內(nèi)容很難被推翻,其辯解幾乎不可能被法院采納。
2、取證
偵查階段所說的取證,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證據(jù)。
在筆者辦理的案件當中,有一位當事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筆者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該當事人是精神分裂癥患者。于是,筆者將證明當事人患病的證據(jù)及時提交偵查機關,便于偵查機關及時了解這一信息。偵查機關在收到材料后,對該當事人進行了司法鑒定,確認在案發(fā)時該當事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3、與辦案機關及時、合法、有效溝通
在這一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法律意見,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筆者曾經(jīng)辦理一個案件,當事人來辦公室咨詢,說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公安機關拘留。我了解案情之后,認為該當事人的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gòu)成,并且詳細說了理由,便于他向公安機關陳述。同時告知他,萬一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讓他的夫人第一時間來找我辦理委托手續(xù),方便我開展工作。后來該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當天給筆者打了個電話,告知我已經(jīng)安排好讓自己的夫人來辦理手續(xù)。后來一直沒有下文。筆者以為此事已經(jīng)妥善解決。一個多月以后,該當事人的夫人來我們律師事務所,告知我他的丈夫已經(jīng)被批準逮捕了,聽別人說找律師沒什么作用,所以一直沒有找,現(xiàn)在變成這樣,不知道怎么處理。接受委托后,筆者第一時間與檢察院及公安機關聯(lián)系,遞交《取保候?qū)徤暾垥?,論述該當事人不?gòu)成交通肇事罪,建議取保候?qū)?。辦案單位采納了筆者的意見,辦理了取保候?qū)徥掷m(xù)。但是該當事人畢竟遭受了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這三十多天的牢獄之災。
在這一階段,辯護人可以向辦案單位了解罪名;可以審查案件管轄是否合法,提交《管轄權(quán)異議書》;可以審查是否存在違法立案,確定是否遞交《提請立案監(jiān)督申請書》;如偵查人員違法取證,辯護人可以代為提出控告申訴,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提出《取保候?qū)徤暾垥贰恫挥枧兑庖姇返取A硗?,在批準逮捕后,可以出具《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書》。
4、其他法律幫助
其他法律幫助,主要體現(xiàn)在有受害人的案件當中,及時參與、指導與受害人達成諒解,以便達成《諒解協(xié)議》等方面。
二、黃金37天將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命運
因為國家賠償、錯案追究等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將很難被判處無罪,往往只能追求輕判。
而在37天之內(nèi),我們至少有兩次機會可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quán)利,第一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qū)徎蛘叱蜂N案件。第二是向檢察院偵監(jiān)部門請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準逮捕,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是變更為取保候?qū)?。這將大大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quán)利。
在筆者辦理的一個案件當中,當事人因拆遷補償事宜,到政府大樓內(nèi)自焚,報案后公安機關以該當事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該案件情況特殊,當?shù)貨]有律師愿意接受委托。筆者接受委托后,會見了當事人,向檢察院提交了《建議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在該意見書里,筆者認為該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值得商榷,即使構(gòu)成犯罪,也因情節(jié)輕微等原因,可以不予批捕。巧合的是,筆者遞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離開檢察院的時候,正好遇到了公安機關去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了案件事實,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當事人在被羈押數(shù)天后即變更為取保候?qū)彺胧?/p>
成功辦理取保候?qū)彺胧?,為該案的處理打下了一個良好的基礎,時過境遷之后,各單位均能心平氣和地看待這一案件,有利于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免于刑事處罰、緩刑甚至無罪的結(jié)果。
作者:孔慶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