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顏色鮮亮在食品中添加亞硝酸鹽
被告人常某在明知亞硝酸鹽系有毒有害物質(zhì)系國家禁止使用的添加劑情況下,仍于2014年5月7日間,在其經(jīng)營的狗肉館,多次使用亞硝酸鹽等非食品原料煮制狗肉,并在其經(jīng)營的狗肉館內(nèi)進行銷售,銷售額達10000余元。經(jīng)鑒定,送檢的狗肉和疑似亞硝酸鹽的物質(zhì)中均檢出亞硝酸鹽的成分。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常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國家禁止添加的亞硝酸鈉煮制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生產(chǎn)、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被告人常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常某主動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常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常某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律師說法:是否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p>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chǎn)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故意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對象應為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雖有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產(chǎn)或銷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犯罪論處。
本案中,常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煮制狗肉的過程中添加國家禁止添加的亞硝酸鈉,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觸犯了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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