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無證生產(chǎn)拉皮土豆粉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3年7月份開始在無任何經(jīng)營生產(chǎn)手續(xù)的情況下,租用孫某某的廠房生產(chǎn)拉皮和土豆粉,配方由馬某某負責,其在生產(chǎn)拉皮和土豆粉的過程中過量添加明礬(硫酸鋁鉀),致使拉皮和土豆粉中鋁含量超標,生產(chǎn)出來的大拉皮和土豆粉銷售到蔬菜批發(fā)市場及農貿市場等地。據(jù)賬本顯示銷售金額為106783元,銷貨日報單金額為11197.7元,共計117980.7元。
經(jīng)檢驗:拉皮(鋁含量768mg/kg)和土豆粉(鋁含量556mg/kg)所檢鋁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長期食用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長期食用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無前科劣跡,認罪態(tài)度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其他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愿意繳納一定數(shù)額罰金,故可對其適用緩刑考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十萬元,余款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禁止被告人馬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律師說法:何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某在無任何生產(chǎn)經(jīng)營手續(xù)的情況下,租用廠房生產(chǎn)拉皮和土豆粉,并在生產(chǎn)過程中添加過量明礬,長期食用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已觸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以上就是關于“無證生產(chǎn)拉皮土豆粉 何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案例介紹,如果遇到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為您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