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售生病奶牛
被告人梁某某在某地牧場養(yǎng)殖奶牛。2013年6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將欲死的一頭奶牛以人民幣350元的價格賣給本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找李某、李某甲、李某乙、劉某某等人將該奶牛取肉后在李某丙家燉熟食用。
2013年6月21日,派出所在調查其他案件時查獲上述案件線索,并立案偵查。審理期間,被告人梁某某親屬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350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無視社會公德,將欲死的奶牛賣于他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欲死的奶牛而購買,并取肉后與他人共同食用,二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積極退繳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六千元。
律師說法:何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chǎn)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chǎn)、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fā)育所需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將瀕死的奶牛出售并與他人食用,應當認定為買賣死因不明的奶牛,屬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已觸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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