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銷售病豬肉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彭某以5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柳某經(jīng)營的豬場里購買兩頭死因不明的豬和一頭病豬,準備拉回家中銷售。其行至水庫大壩時,被公安局巡邏的民警當場查獲。
被告人彭某供述稱:豬廠有死豬時,柳某打電話給我讓我去拉。2014年1月9日下午17時許,我從豬廠拉了三頭豬,兩頭已經(jīng)死了,一頭病豬,一共500元。我水庫向北走,準備繞過中隊的卡點,把豬拉到我家。車走到水庫大壩北邊下坎時,被警察當場抓獲。我拉的死豬可能是患了口蹄疫,我看到豬的蹄子爛了。我把豬拉回去準備賣給我四周鄰居。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柳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被告人彭某、柳某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而進行出售和購買,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柳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以上二被告人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律師說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的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p>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19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并經(jīng)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
(一)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從被告人柳某經(jīng)營的豬場中收購了兩頭死因不明的豬和一頭病豬準備銷售,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已觸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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