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生產(chǎn)銷售假藥
2014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劉XX在未經(jīng)任何部門審批、未獲得藥品生產(chǎn)批準文號的情況下,利用自己購買的去痛片、布洛芬藥片碾成粉未,私自制成自稱能治風濕骨病的“腰息痛膠囊”,與被告人邱XX在某絲綢展銷會上,以銷售納米遠紅外祛痛貼附贈其自制的“腰息痛膠囊”,向風濕患者進行銷售,非法獲利7000余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guī)定,藥品必須經(jīng)過批準方可生產(chǎn),未經(jīng)批準生產(chǎn)的,為假藥。被告人劉XX未經(jīng)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購買去痛片、布洛芬藥片碾成粉末混合后,制成膠囊,冒充“腰息痛膠囊”,與被告人邱XX在銷售納米遠紅外祛痛貼時,提供給患者服用,或向患者附贈。劉XX之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邱XX之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且銷售假藥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劉XX、邱XX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邱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
律師說法:何為“足以危害身體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行為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根據(jù)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本案中,被告人劉XX將自己購買的去痛片、布洛芬藥片碾成粉,在未經(jīng)審批、未獲得藥品生產(chǎn)批準文號的情況下,私自制成自稱能治風濕骨病的“腰息痛膠囊”提供給患者,其行為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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