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原省委書記王三運落馬
今年伊始,虞海燕落馬成為新年首虎。1月11日,甘肅省委召開常委擴大會議,通報中央對虞海燕涉嫌嚴重違紀進行組織調查的決定。主持會議的正是時任甘肅省省委書記王三運。會議指出,中央決定對虞海燕涉嫌嚴重違紀進行組織調查,是英明正確的,是深得人心的。會議強調,全省要保持反腐敗高壓態(tài)勢,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嚴肅查處腐敗行為和“四風”問題,堅決打好打贏反腐敗這場正義之戰(zhàn)。最終,甘肅一把手卻在反腐這場正義之戰(zhàn)中敗下陣來。王三運與虞海燕在甘肅搭班子共事5年多。今年初虞海燕被查后,年底將滿65歲的王三運,4月卸任甘肅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出任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據(jù)媒體報道,在今年6月底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會上,王三運還列席了會議。在離開甘肅之前,他于4月1日出席甘肅省國有企業(yè)黨的建設工作會議并發(fā)言,稱要抓好中央第三巡視組巡視“回頭看”反饋問題整改落實,進一步壓實全面從嚴治黨重大政治責任。7月11日,中紀委宣布王三運嚴重違紀被查。此時,距離他履新全國人大還不到3個月時間。
甘肅官場肅貪風暴升級
官員出事基本上都是因為受賄或者貪污,對省部級干部來說,受賄出事的居多,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后,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有何變化?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shù)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
1、受賄罪數(shù)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shù)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受賄罪新的量刑標準如下:
1、較重情節(jié):
貪污數(shù)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jié),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shù)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較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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