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銷售注水牛肉
2012年4月1日開始,柴某某(已判決)收購活牛,運輸至肉類聯(lián)合加工廠雇傭被告人張某某進行屠宰,在屠宰過程中柴某某為了增加重量指使被告人張某某向牛體內注水,宰殺后,柴某某將注水牛肉運到市場上以每公斤37元的價格銷售,將注水的牛下貨以每公斤5.4元的價格銷售,自同年4月1日至17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共屠宰注水牛33頭共計8200公斤,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32457.88元。同年4月18日,公安機關當場繳獲已注水未來得及銷售的注水牛2頭共計540公斤。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屠宰的牛肉水分含量為80.1%,為不合格產品。根據該地服務業(yè)委員會出具的屠宰牛出肉率證明,牛的平均出肉率為41.6%,下貨占牛毛重平均為14.1%。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接受他人指使,向牛肉中注水,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系受他人雇用和指使,所起作用相對較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律師說法:是否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的形式之一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具體來說是指:
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在老板柴某某的指使下,在屠宰活牛的過程中向牛體內注水,再運到市場上銷售,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注水牛肉冒充真牛肉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十三余萬元,其雖受他人雇用和指使,所起作用相對較輕,但其行為依然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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