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破特大販毒案
2016年11月初,警方在工作中獲取了一條重要線索,一名居住在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山東路附近的內(nèi)蒙古籍男子石某販毒活動猖獗。為了查清其毒品來源,偵查員迅速將該男子納入視線作為重點人員進行偵查研判,并順線經(jīng)營發(fā)現(xiàn)石某毒品來自遼寧撫順的孫某。警方進一步偵查發(fā)現(xiàn),該團伙有著嚴密的分工,孫某主要負責從廣東上線王某手中聯(lián)系購買和運輸毒品,且每次購入毒品交易數(shù)量巨大。該團伙所有運進遼寧的毒品由石某及其馬仔石某巖在大連分銷給吸販毒下線。至此,以孫某為核心的跨省販毒團伙逐漸浮出水面。為追根溯源,徹底打掉這一跨省毒品鏈條,專案組多次研究方案,南下深圳對上線采取偵查布控,最終查清了以孫某為核心的整個販毒網(wǎng)絡(luò)結(jié)構(gòu)。
3月5日,警方得知孫某獨自駕車從撫順駛向深圳。專案組派精干警力于當日乘機至深圳,并圍繞王某開展布控偵查工作。3月9日,孫某分兩批共從王某手里購買了合計8公斤的冰毒,并于9日下午駕車返程。為防止途中出現(xiàn)毒品轉(zhuǎn)移等情況,專案組派出一組人員全程駕車跟蹤,一組留守深圳伺機抓捕王某。3月11日凌晨7時,專案組在土羊高速機場口成功將石某和石某巖抓捕,當場繳獲冰毒兩公斤。石某到案后,遼寧抓捕組和深圳抓捕組先后將孫某和王某抓獲,并在孫某家中繳獲冰毒6公斤,在其車內(nèi)繳獲山貓氣步槍1支,子彈600余發(fā)。隨后專案組對孫某團伙的販毒下線進行收網(wǎng),此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人。
繳獲冰毒8公斤
可以說我國走私毒品的處罰是很嚴重的。我國刑法第347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構(gòu)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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