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靠非法掛靠進行圍標成被告
2011年1月初,被告人陳某甲欲參與閩侯縣某搶險救災物質(zhì)儲備倉庫、辦事服務大廳、綜合文化站、司法所業(yè)務用房施工建設項目的投標活動,遂聯(lián)系并掛靠了福建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具有投標資質(zhì)的建筑公司參加投標。同時,被告人陳某甲與上述建筑公司約定,若中標則支付給中標的建筑公司相應的管理費用;若未中標則支付給掛靠的建筑公司標書制作費、勞務費、墊付投標擔保金利息等相關費用,并在投標前即使用現(xiàn)金支付了上述相關費用。2011年1月26日,涉案綜合大樓工程項目舉行投標活動,被告人陳某甲聯(lián)系掛靠的十四家建筑公司均參加投標,該工程系采用統(tǒng)一報價、搖獎中簽方式進行投標,最終由被告人陳某甲所掛靠的福建某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591.2296萬元人民幣的金額中標。福建某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標后遂與被告人陳某甲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現(xiàn)該工程已完工。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
被告人陳某甲采取掛靠的非法手段,以多個投標人名義進行圍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有關被告人陳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陳某甲的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及在羈押期間悔改表現(xiàn)良好等情況,依法對被告人陳某甲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律師說法:串通投標罪如何定罪量刑?
串通投標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yōu)越性在于優(yōu)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下兩方面的行為: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這通常表現(xiàn)為投標人之間相互通氣,彼此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xié)議、約定,或者就報價互相通報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競爭,牟取不正當?shù)睦?。主要有以下表現(xiàn)形式:(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4)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這里,須區(qū)分這樣幾個概念:投標報價、標底和標價。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向招標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價位。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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