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個體戶利用合同騙取巨額財物成被告
2006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以圣加羅紡織有限公司名義與被害人許某所有的當湖佳嘉裝飾材料店簽訂一份實木地板等裝飾材料的購銷合同。2006年3月9日至4月20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在支付2000元定金的情況下,從許某處騙取實木地板等裝飾材料,價值共計79303元。后被告人王某將該批實木地板等裝飾材料低價銷售給平湖市華杰裝潢有限公司,得贓款53500元后逃匿。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經(jīng)退還了全部贓款,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許某書面請求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犯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與他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后逃匿,價值77303元,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王某已經(jīng)退清了全部贓款,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均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適用緩刑;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律師說法:合同詐騙罪如何定罪量刑呢?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犯罪構成: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jīng)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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