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以理財投資為由吸收公眾存款
劉玉珊是云南玉靈寶之堂珠寶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劉玉珊先后在瀘州、南充、遂寧等地成立寶之堂分公司,組織楊友洪、相彥吉、李仝、侯明亮、劉少龍等人,以開展玉器戴養(yǎng)業(yè)務為名,以高額回報“勞務費”為誘餌,以聘請部分人緣好有一定宣傳號召能力的客戶為“理財顧問”進行宣傳等手段,并通過虛構翡翠戴養(yǎng)養(yǎng)生增值、公司資金雄厚、投資有保障無風險等假象,鼓動社會不特定人員,特別是中老年人積極繳納資金。至案發(fā)共吸收資金人民幣6242.68萬元,扣除期間已返還“勞務費”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資款項人民幣5814.795萬元。劉玉珊等人將絕大部分資金用于還貸款、放高利貸、公司員工高額提成、公司日常開支運轉、尋寶被騙等,致使大部份資金無法追回,不能返還,且公司無正常投資性盈利收入。案發(fā)后,遂寧、南充、瀘州等地有2060人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先后追回贓款人民幣1371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遂寧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玉珊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友洪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侯明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相彥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李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劉少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對于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物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被告人劉玉珊、楊友洪、相彥吉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二審維持了遂寧中院的一審判決。
律師說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表現(xiàn)方式有哪些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現(xiàn)方式為:吸收存款人徑直在當場交付存款人或儲戶的存單上開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數(shù)來。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fā)布,除了中央銀行以外,任何其他單位、團體包括其他金融機構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機構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貸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辦法來吸收存款、爭奪存款大戶者,其行為顯然違反中國《商業(yè)銀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同時也擾亂了中國金融競爭秩序,行為法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2.變相提高利率
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雖未在開付出去的存單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卻通過存款之際先行扣付、或允諾事后一次性地給付或許以其他物質、經濟利益好處的方式來招攬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實上獲得相當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實惠”后,欣然“樂于存款”于該吸收人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實踐中,行為人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法來吸收存款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大致有:
(1)以“體外循環(huán)”手法非法以貸吸存?!绑w外循壞”又稱“繞規(guī)?!?,通常指貸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上級行規(guī)定的放貸規(guī)模內放貸,而以帳外吸收存款、帳外發(fā)放貸款的違規(guī)操作法存貸。通俗地說,體外循環(huán)就是誰能給我拉來存款,我就將此筆放貸規(guī)?!绑w”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貸給誰。此種體外循環(huán)本身,如其 “造成重大損失”者,也屬本法第187條所規(guī)定的用帳外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行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補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種情況下,吸收存款人為了不從帳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違規(guī)操作情況,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來存款之際,直接從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帳上為存款人劃出一筆款項、作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補償結存款人,從而在事實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來吸引存款人前來自己所在銀行或金融單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會上大搞有獎儲蓄的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實質,仍然是變相抬高國家所規(guī)定的存款利率,情節(jié)嚴重者,必定擾亂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給付實物或期約給付實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許存款方對其動產、不動產的長期使用權來非法招攬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