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男子擅自向不特定對象轉讓股權成被告。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間,被告人張某在未經證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通過上海晨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某公司)、上海東某產權經紀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轉讓自己持有的掛靠在股東王某某名下的上海致某信息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某信息公司)股權共計41.14萬股,獲得股權轉讓款人民幣98萬余元。同期,被告人張某又接受致某信息公司股東王某某、樊某某等人的委托,代為辦理轉讓該些股東持有的致某信息公司股權,張某仍通過晨某公司向社會公眾轉讓致某信息公司股權近200萬股,獲得轉讓款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張某從中獲取好處費數十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擅自發(fā)行股票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轉讓股權,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擅自發(fā)行股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張某到案后退出了其本人股權的全部轉讓款及部分好處費,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可對其適用緩刑。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犯擅自發(fā)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張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律師說法;什么是擅自發(fā)行股票罪以及如何量刑?
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fā)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yè)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其特征為: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關于“向不特定對象轉讓股權,構成擅自發(fā)行股票罪”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發(fā)行股票時,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取得國家批準,避免觸碰法律紅線。如果有相關法律問題,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幫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