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銷售經理侵占貨物
2015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某公司銷售業(yè)務經理期間,多次利用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并負責催討所欠應付銷售款項等職務之便,侵占某公司脫氫乙酸鈉、山梨酸鉀、丙酸鈣、雙乙酸鈉等貨物。經鑒定,上述貨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57830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多次實施職務侵占犯罪,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賠償了被害單位部分經濟損失,并對余款與被害單位自行達成了還款協議,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以及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律師說法: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yè)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guī)定的二倍、五倍執(zhí)行。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上述規(guī)定,職務侵占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本案中,陳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貨值達到25萬余元,數額較大,觸犯了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