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戰(zhàn)雖然有 “踢檔插眼”,“死傷由命”等武林斗狠,目無法度的一面,但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目前層面,既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也不構成治安案件,還停留在道德層面和違背公序良俗的層面上,如果事實上已經發(fā)生,則要根據(jù)事件的后果定性,或者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一、必須以情節(jié)惡劣或者嚴重為前提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不符合犯罪構成
客體特征:關于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約架本身雖然可能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也會給公民的人身、人格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主觀特征: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肆意挑釁,隨意毆打。約架一般表現(xiàn)為放任的行為,雖不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但也并不反對、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是聽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三、罪與非罪
根據(jù)法條的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約架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jié)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jié)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jié)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四、生死協(xié)議不影響國家追訴
此次約戰(zhàn)中最為博人眼球的“生死協(xié)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則認為:如果約戰(zhàn)雙方出現(xiàn)了死傷的情形,公權力絕不會坐視不管。
1、放棄訴權的約定,無效。訴權是國家賦予人民請求國家救濟的權利,性質上屬于公權利,而不是私權利。為防止惡霸欺凌弱者,并逼迫受害人放棄訴權,從而逃脫法律制裁,國家法律不承認法院外放棄訴權的約定。亦即生死協(xié)議訂立后,受害人反悔的,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進行刑事控告。
2、免于民事責任的約定,不受法律保護。雖然民事權利原則上允許放棄,但關于人身權利放棄的約定,并非都受法律保護。比如自愿放棄自由,甘作他人性奴的約定,不受法律保護。再如,出售自身人體器官的約定,不受法律保護。此類生死約定,因涉及生命和健康,不予許自由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3、免于刑事責任的約定,不受法律保護。如造成輕傷害,依法受害人仍可以自訴,唯在量刑時,酌量受害人過錯,減輕加害人刑事責任。如造成重傷害甚至死亡,追訴權在國家,不在個人,生死協(xié)議不影響國家追訴。
4、合法博擊造成傷害的,視為意外事件,通常不負刑責。合法體育競賽,如拳擊、足球,造成傷害的,通常作為意外事件,不追究刑責。如果確屬故意傷害,另論。民事責任通常由保險解決。
私下博擊與合法博擊之間,為何有如此區(qū)別?好比私下賭博,就是犯罪。而在股市上炒股,法律卻不認為犯罪。
5、江湖雖遠,法網無邊。在盛行私人決斗的時代,無論“沖冠一怒為紅顏”,還是為了“紳士的榮譽”,人們都可以自由地約架,而不用負任何的法律責任。美國開國元勛漢密爾頓、俄國著名詩人普希金都因私人決斗而喪命。然而,這種私力救濟的原始手段,早已被扔進了歷史廢紙簍。有了國家法律和行政、司法機構的強力保障,人們無須付諸個人暴力,便能定紛止爭。
“踢檔插眼”“死傷由命”,現(xiàn)在不是中世紀,大俠約架實在沽名釣譽,自有法律度量,不必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