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還賭債侵占96萬公款
警方介紹稱,犯罪嫌疑人伍平(化名)是重慶萬州人,案發(fā)前系萬州某銀行ATM機加鈔員。伍平十分好賭,2007年1月,伍平在一周內輸?shù)袅私?0萬元,欠下一堆賭債。伍平沒什么積蓄,便打起了利用自己銀行加鈔員身份,把為取款機加鈔的錢占為己有的主意。
2007年2月某日,正值春節(jié)。銀行原本安排伍平和另一名加鈔員一起值班,為2臺ATM機加鈔。已有預謀的伍平假稱自己老婆孩子已回老家,一個人過節(jié)無事可做,可替同事頂崗,讓搭檔早點回家過節(jié)。同事高興地接受了伍平的“好意”。正是在那期間,伍平從銀行柜臺領走100萬元現(xiàn)金,只為日常取款頻率較高的一臺ATM機加鈔4萬元后,將其余96萬元全部占為己有,并攜款潛逃。銀行發(fā)現(xiàn)不對后報警,但伍平早已消失不見。萬州警方在接報后便立即立案偵查,并迅速對伍平實施上網(wǎng)追逃。
案發(fā)后辦案民警先后對伍平的通話清單進行分析,然后又對與伍平有關的近40個重點關系人進行調查和走訪。這樣的分析每隔半年就會開展一次,但幾年下來始終沒有得到關于伍平的有價值的案件線索。隨著科技的進步,案件偵破帶來了轉機。2017年初,萬州警方通過大數(shù)據(jù)分析,經過多次實地調查取證,以及利用偵查手段綜合分析后,最終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伍平的蹤跡在新疆。在當?shù)毓矙C關配合下,辦案民警在新疆烏魯木齊某糧油生產企業(yè),將從事煉油工作的伍平成功抓捕歸案。到案后,伍平交代,他攜款逃跑后,在甘肅蘭州遇見了一群準備赴新疆打工的重慶老鄉(xiāng),便混跡在這群人中到了新疆打工。到了新疆后他不僅找了新工作,還改名換姓自以為就此可躲避警方的追捕,沒想到最終還是被抓獲。
貪污罪與盜竊罪如何區(qū)分
在關于竊取型的貪污罪與及一般的盜竊罪中,它們二者的區(qū)別是如何把握的呢?主要的關鍵需要怎樣區(qū)分?
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以竊取的方式占有公共財產也是貪污罪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第264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是盜竊罪。由此看出,竊取型貪污罪與一般盜竊犯罪在犯罪構成方面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侵犯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qū)別,主要是:1、犯罪主體。前罪是特定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具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職權的人員。2、犯罪客體。從法律層面來看,對不同合法財產的保護同等重要。但是,從政治層面看,社會主義的基本特征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在所有制結構中,同私有財產相比,國有、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代表著國家的政治屬性。因此,我覺得,對公共財產權利的侵犯相對應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3、犯罪客觀方面。兩罪同樣具有秘密竊取的行為,但前罪還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手段,也就是說要突出“職務性”特征,使用“公共”權力達到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目的。實踐中,通常表現(xiàn)為采取某些技術性方法,如偽造帳薄、憑證,虛開票據(jù)等方式,而后罪則相對較簡單直接。
同樣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合法財產,在主體、客體和客觀方面,竊取型貪污罪都比盜竊罪的定罪標準更嚴格,因此在理論上,前罪比后罪的科刑梯度應更高。但實際立法并不如此?!读笜藴省芬?guī)定:個人貪污數(shù)額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本文不討論三萬元以下應立案的情形)。這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30000元是貪污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而盜竊罪,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shù)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對盜竊罪數(shù)額認定標準作如下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為五百元至兩千元,數(shù)額巨大為3000至兩萬元,各地可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經濟、治安狀況,在幅度范圍內確定具體數(shù)額標準。于是就可能出現(xiàn)這樣情況:一個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款三千元,可能不構成犯罪;一個普通公民竊取他人財產三千元卻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罰金。原因就是因為前一個行為的主體具有“職務身份”并“利用職務之便”而實施的。
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越大,相應的義務也就越重,不僅要具有較之常人更高的道德義務,還要在刑事義務上沒有任何特權而言,甚至更重的義務。我國這種立法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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